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的基本要求、工作机制、工作保障、监管实施、后续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起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在主管或牵头监管的行业领域,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统筹实施部门联合抽查,取代部门多头、分散检查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注1:双随机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注2:发起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对某一行业领域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
注3:参与部门是对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应当或需要参与部门联合抽查的部门。
4 工作机制
4.1 总则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计划统筹、吹哨响应、议事会商、信息共享、风险监测、分级分类、问题处置、失信惩戒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起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一业一查”“一业一单”“一业一评”“一业一册”等工作场景化措施。
注1:“一业一单”是指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形成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注2:“一业一评”是指结合经营主体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型分级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
注3:“一业一册”是指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统一编制合规经营指导手册,一次性告知其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4.2 计划统筹
在“一业一单”基础上,统筹制定双随机“一业一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发起及参与部门、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等,并向社会公开。
4.3 吹哨响应
在方案制定、随机抽取、实地检查、公示处理等环节,建立“发起部门牵头吹哨、参与部门及时响应”的全过程协作联动机制。
4.4 议事会商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常态化议事会商机制,由发起部门召集参与部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通报行业监管整体情况,分析形势,梳理问题,研究对策,部署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4.5 信息共享
推进登记注册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传递交换,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
4.6 风险监测
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行业领域,构建双随机“一业一查”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处理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开展综合研判、协同处置。涉及行业性、区域性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4.7 分级分类
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4.8 问题处置
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发起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处理。
4.9 失信惩戒
建立双随机“一业一查”抽查检查结果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根据抽查检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依据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法施行联合惩戒。
5 工作保障
5.1 优化完善平台
5.1.1 应优化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完善双随机“一业一查”功能模块。
5.1.2 应持续完善“一单两库”管理、计划制定、随机抽取、任务分发、结果公示、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做到全程留痕,便于追溯。
注:“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2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1 应建立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实行动态调整,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5.2.2 在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统筹制定双随机“一业一单”,并向社会公开。
5.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1 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监管平台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5.3.2 检查对象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5.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1 应根据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和执法类别等要素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5.4.2 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5.5 制定抽查工作指引
5.5.1 应对照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
5.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更新抽查工作指引。
6 监管实施
6.1 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由发起部门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6.2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6.2.1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由发起部门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6.2.2 已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不应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6.3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6.3.1 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在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6.3.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应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选派其他执法检查人员参加,不再随机抽取。
6.3.3 对特定行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6.4 实施联合检查
6.4.1 实施联合检查包括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现场确认等过程。
6.4.2 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1—— 联合检查小组应由随机选派的所有执法检查人员组成;
00002—— 宜由发起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担任组长,并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协调管理;
00003—— 组员应根据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6.4.3 检查准备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4—— 应提前查阅检查对象的登记、许可、备案、处罚等基本信息,掌握检查对象动态情况;
00005—— 应根据检查需要,提前准备相关检查表格和文书;
00006—— 宜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并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6.4.4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07—— 应对照抽查工作指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00008——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宜一次完成;
00009—— 需要时,联合检查小组可采取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
6.4.5 现场确认时应开展以下工作:
00010—— 检查结束后,联合检查小组应与检查对象确认抽查检查情况;
00011—— 当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6.5 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6.5.1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以下类型:
00012—— 未发现问题;
00013——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00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00015——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00016——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00017—— 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00018—— 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
00019—— 合格/不合格;
00020—— 其他情况。
6.5.2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应自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和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材料应存档。
6.5.3 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后不应擅自更改。
7 后续处理
7.1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7.2 对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7.3 应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
7.4 在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满法定期限后,检查对象可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